轉知勞動部函送「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雇主得補行通知或申請之期限解釋令。
2026/01/21
未於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4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聘僱第6條第2項第1款第1目或第2目規定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5條所定之工作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技術人力,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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