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15年1月1日起,調整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 「肺功能檢查」登錄資料庫之測量結果(單位)
2026/01/15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規定辦理。
二. 為兼顧勞工「肺功能檢查」實際測量值與相對標準化之評估需求,自115年1月1日(勞工受檢日期)起,旨揭機構執行該檢查者,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以下稱HCD)通報「用力肺活量(FVC)」及「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之測量結果(單位),應含「實際測量值(L)」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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