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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2點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2026/07/03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9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4018號函轉勞動部115年6月29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405B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隨文檢附)

二、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對外招生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認可之作業,確保訓練品質及提升訓練成效,勞動部已於115年1月15日訂定旨揭要點。

三、查訓練規則於11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強化認可訓練單位之監督管理,爰配合再次修正本要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統一用詞為「申請表」,以與附表標題相符。(第6點)

(二)配合訓練規則第40條第4項增訂訓練單位經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而再提出申請時,應不予認可之態樣,爰刪除第2項。(第12點)

四、旨揭要點電子檔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公布欄(https://www.osha.gov.tw)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trains.osha.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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