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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以,「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業經該部於114年9月16日以台內消字第1141604458號公告修正,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轉知區內廠商,請查照。

2025/09/24

一、鑑於近年國?倉庫火災頻傳,考量是類場所空間廣、火載量大及貨物產品種類複雜等特性,且其營運態樣與工廠類似,火災發生時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外,亦嚴重威脅作業人員之生命安全。爰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增列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倉庫,亦應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以提升該類場所之火災防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二、敬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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