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重申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行為,即屬情節重大,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作為,請查照。 2025/08/18 依據環境部114年8月7日環部水字第1141048729號函辦理。 相關資料: 551594_A13080100G_1140006237_doc1_Attach3.pdf下載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