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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說明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5/04/1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4年4月15日中市勞跨字第1140018324號函轉勞動部114年4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4256號函(原函影附)辦理。

二、查「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派基準)五、製造工作(二)4.(3)規定略以,於期限內已向地方政府提報輔導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工作場所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考量工廠改善計畫能否於期限前(114年3月19日)審查通過,取決於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及效率,尚非可歸責於業者,勞動部同意符合調派基準上開規定之雇主,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1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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