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2、第5條附表3、第6條附表4、第11條附表9、第12條附表10、第13條附表11、第14條附表12、第35條附表15,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196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26/06/30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6月25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196D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2、第5條附表3、第6條附表4、第11條附表9、第12條附表10、第13條附表11、第14條附表12、第35條附表15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已置於本府勞工處官網「訊息中心-公告資訊」(https://www.chcg.gov.tw/DTO/labor/00home/index01.aspx),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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