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9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5日經園投輔字第1150013266號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5年6月16日產永字第11500644120號函辦理。
二、請依以下規定及函釋落實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作業:
(一)工輔法第21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二)工輔法第22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
1、第2項:首次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7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第3項:工廠負責人於首次或定期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10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2)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四)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產字第11351018320號函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不論存放於廠區內或廠區外之倉庫,或寄存於倉儲業者,屬工廠所有且其合計達管制量以上時,工廠負責人即應依法辦理申報。
三、倘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疑問,本局特建置諮詢服務專線(07-5503115分機39),歡迎多加利用。
四、請落實工廠危險物品管理:
(一)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演練。
(二)於工廠休息時配合災害應變演練,透過現場實際操作以熟悉救災應變程序,減低業者停工配合操演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