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補充核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範圍,自115年4月1日生效。
2025/11/15
雇主如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1、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外國人,應開
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且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底前繳納;若該勞工於116年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於115年年底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73685號函,旨揭函釋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自115年4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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