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4年7月10日以環部循字第1146112562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2025/07/18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7月10日環部循字第1146112562D號函辦理。
二、因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訂定,明確規範從事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之指定公告事業應進行三階段審查程序,以精進審查品質;本次修正重點為強化審核機關對再利用機構管理及行政管理措施,針對首次申請、展延及變更運作時,訂定不同有效期限,並考量產業特性等因素,明定審查階段應現場勘查之案件類型,俾利實務運作。
三、附件內容請於環境部網頁公告及會議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 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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