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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管理制度,請貴公司(事業)依說明辦理相關事宜,請查照。

2025/07/14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7月1日經園環永字第1140012546號函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114年6月23日市環局廢管字第11435946100號函辦理。

二、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內容,請貴公司(事業)自行判定是否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增「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21」、「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廢紙,廢棄物代碼:R-0621」等2筆代碼)。

三、若於114年12月31日前僅辦理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核准之R-0201項目新增或轉換為R-0221項目變更者,無須繳交審查費,超過該期限辦理變更,則須繳交審查費;但若再利用者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涉及自行再利用或再利用檢核事項,則仍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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