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25日止。
(二)申請廠商資格:本局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內(以前鎮、楠梓及潭子等老舊園區為優先補助園區)營業之事業或其他合法登記組織。(詳作業須知)
(三)工程時程規劃:工程完成期限於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期間內。若因考量天然災害或具有急迫性須整建者,於申請書敘明先行施作之緣由。
(四)支用單據:申請人於計畫完成需依規定提送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局於審查確認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申請人。
(五)補助項目需確認符合轉型正義政策。(本年度新增,須知內提供自我檢核表核對)
(六)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申請廠商就本申請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需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身分關係揭露表請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廉政園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本年度新增,此項視需求填寫)
本案聯絡人:07-3611212#217 王瓊甄